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08]260号),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财建[200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 县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杨福权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红丹、县商务局局长黎世敏、财政局局长谭日钦、县政府办公室梁芳梅付主任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单位由县商务局、财政局、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宣传部、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等部门组成,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家电下乡推广的日常工作。 二、推广工作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推广时间:2008年12月1日一2012年11月底。 主要内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以直补方式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对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手机和洗衣机四大类中标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 三、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 (一)四类推广产品的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县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每户农 民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1台(部)。农民分户情况以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为准。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实施补贴发放动态监督管理。 1.落实县级补贴发放机构和镇级补贴审核认定机构并予登记造册。 2.制定本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补贴发放、审核操作规程和信息系统使用加强全面培训,确保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3.加强对补贴审核认定与发放工作的巡回检查和业务指导。 4.强化监管责任。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案件。举报电话:8211425。 5.落实本级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推广工作顺利实施。 (二) 商务部门职责。 县商务局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搞好网点备案、政策宣传、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电视宣传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4.牵头制定应急预案,妥善解决好网点供应不足、网点销售管理不善等问题,处理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行为。 5.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备案销售、服务网点的巡回检查,及时查处发现的问题。举报电话:8310019。 五、对承销企业和网点的要求 各承销企业和网点要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要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保证农民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用电器;要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堂设置和促销行为,保证安全促销;积极配合商务部门搞好政策宣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突发事件;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保证诚信经营,组织充足货源,合理确定配送价格,严格执行统一零售价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不得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要认真履行承诺,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同时搞好售后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六、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镇财政所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农村信用社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购买产品是否与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相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县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七、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家电下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时间长、任务重,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家电下乡工作,并抽调政府、财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共同推进家电下乡各项工作。财政、商务部门加强配合,切实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组织承销企业和网点扎实有效开展推广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产品销售发票的监管和协调工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协助做好市场秩序维护、突发事件的处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监督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切实把这件惠民实事力好办实。各承销和网点企业要抓住机遇,以质优价廉的产品、诚信快捷的服务,大力开拓农村家电市场,实现销售服务、网络建设和社会效益三丰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