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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应提供材料
2007-03-16 16:45  文章来源:浦北县商务局内贸市场股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商运发〔2006〕4号)和《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5号)的要求,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同时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证明材料(增加酒类经营项目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如负责人与房主不是同一个名字的,请提供与房主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租赁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6、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备案机关盖章后返还经营者一份)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说明:1、提供材料是复印件的,由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署名“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2、新办企业的,先凭以上第1、2、3、4、5项材料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副本,办好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后,填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报县商务局备案,领回《酒类零售许可证》正本。3、酒类批发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零售企业在购进酒类商品时要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便监督管理。“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是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最终实现酒类消费安全的保障。
  浦北县商务局内贸市场股,联系电话:83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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